一個司法案件(新聞標題:結婚4年後…新郎把花童變小三)引發了爭論,但也引發一些在立法及執法上的想法。爭論點在於:A君認為法官進行判決時的考量順序應為情理法,所以,該案法官應該考量到被告為教徒且與少女父母同為教友而著重量刑。

   

對A君的論點我無法認同。我認為立法時的考量順序為情理法,進行判決時的順序則為法理情。


立法時所考量的情即是利害相關人(特別是被害者)的心情。何謂理? 即社會大眾普遍可接受的理由。何謂法?即為先前的判例與社會慣用的處理方式。因此,立法過程是相當重要而須廣納社會大眾意見的。若立法過程中僅參考少數專家的意見,並遵循其它國家相關法令的架構與原則,那樣過程所產生的法令是難以符合社會需求與期待的。而一個以情理法為基礎的法令可視為社會大眾的共識。


為何法官進行判決時的考量順序應為法理情? 理由很簡單!一個兼顧情理法的法令是社會大眾的共識,因此,若讓法官於判決時優先考量情與理,那等於讓法官的想法凌駕於社會大眾的共識之上,那是不合理的。據此,我仍堅持法官進行判決時應以法令內容為優先,但其可考量到理與情而利用其握有的裁量權進行刑度的取捨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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